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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是信息產業的核心,是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關鍵力量。《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印發以來,我國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快速發展,有力支撐了國家信息化建設,促進了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優化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環境,深化產業國際合作,提升產業創新能力和發展質量,制定以下政策。
一、財稅政策
(一)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二)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三)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四)國家對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和范圍,根據產業技術進步情況進行動態調整。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在本政策實施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按照國發〔2011〕4號文件明確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執行。
(五)繼續實施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六)在一定時期內,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以及線寬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零配件,免征進口關稅;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進口關稅。具體政策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制定。企業清單、免稅商品清單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七)在一定時期內,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以及第(六)條中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相關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具體政策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制定。
(八)在一定時期內,對集成電路重大項目進口新設備,準予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政策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制定。
二、投融資政策
(九)加強對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建設的服務和指導,有序引導和規范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秩序,做好規劃布局,強化風險提示,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
(十)鼓勵和支持集成電路企業、軟件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對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的重組并購,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積極支持引導,不得設置法律法規政策以外的各種形式的限制條件。
(十一)充分利用國家和地方現有的政府投資基金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鼓勵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原則,多渠道籌資,設立投資基金,提高基金市場化水平。
(十二)鼓勵地方政府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集成電路企業、軟件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供應鏈金融、科技及知識產權保險等手段獲得商業貸款。充分發揮融資擔保機構作用,積極為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小微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融資擔保服務。